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又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
我的疑问:如果一个控股股东未履行出资,公司想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资格,这应该是不可能的啊,因为即使不要求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那也需要一半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而该股东不具有表决权,还是控股股东:那即使其他股东都同意,也过不了半啊,怎么可能通过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