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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前欠缴纳养老保险多年,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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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企业破产以前自己的企业单位欠交养老保险多年,那么在破产清算以后应该会得到有效的补交待遇,因为作为一个企业单位来说,给自己的员工交纳社保待遇是企业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的规定,所以说破产以后肯定会依法为自己的员工补交完成相应的社保待遇。

那么在补交的过程中,由个人所承担的这个缴费比例应该是由我们个人来支出的,有企业单位所承担的缴费比例和滞纳金的费用,那么是由企业单位来支出,如果说你有很多年没有来交纳这个社保待遇,那么在很多年补交的过程中,我们个人实际上可能就需要来补交几万块钱。

因为毕竟个人所补交的这几万块钱,大概个人占比是8%左右,是全部进入到我们个人账户当中的余额,所以说我们个人所补交的费用也是非常关键和有用的。当我们除了个人之外,实际上企业单位所补交的这一大部分的缴费比例,它并不会进入我们的个人账户,因为它是进入到统筹账户当中去,但是由于企业单位在补交完成之后,才会正常的有效计算我们的累计缴费年限。

按2001年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养老保险费核销政策: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账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通知》还提出,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账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国有企业破产前欠缴的养老保险有核销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是不是我现在把个人欠费补缴了就给我出具有关的证明(因为按国家政策,核销部分是不用我个人来缴费的,而且社保部门有义务给我出具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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