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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交社保,对企业和法人有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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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企业没有严格的按照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时间为自己的劳动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保,那么企业单位实际上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它是属于一个违法行为,作为企业单位来讲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的。

实际上如果说员工没有享受到相应的社保待遇,那么员工可以通过劳动监察的手段来举报和投诉,要求劳动监察大队进行调查和处理,当然在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处理之前,就完成社保的正常缴纳,那么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处理的过程中,依然没有正常完成交纳社保待遇的情形,那么劳动监察大队就会开出一个期限,根据这样的期限为自己的员工必须补交完成相应的社保。

在补交的过程中,如果产生滞纳金的费用,一并由企业单位来进行承担,当然除了滞纳金之外,实际上作为劳动监察大队来讲,还会开出一定的罚金,这个罚金就是为了让企业和规划的稳定的运行。所以说,这个罚金肯定是要交的,当然对于企业单位来说,除了交这个罚金之外,实际上基本上就不牵扯别的问题了,只要是正常的给自己的员工,交纳完成社保那么就可以了。

社会保险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保障制度,起着保障参保者基本生活安全防护墙的作用,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社会义务。现国家已将社保失信纳入诚信惩戒,充分表明政府相关部门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也有规定: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且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案例:原单位停缴社保 市民患病告上法庭

在单位工作多年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市民韩先生多次与原单位就劳动合同事宜唇枪舌剑。近日,因为医药费的问题,韩先生又将原单位告上法庭。昨日上午,记者从石市桥西区法院了解到一起完结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为那些给职工停缴社会保险的企业提个醒。

1986年10月份,韩先生到省会某银行工作。2008年1月份合同到期后,银行方面要与刚刚41岁的韩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月份停发工资,停缴社会保险。韩先生一时难以接受,随后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后经仲裁委仲裁,裁决银行方面与韩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未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对此,韩先生认为银行方面应支付工资而不是生活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官司胜了,但双方未就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2011年11月和2012年12月,韩先生两次患病,治疗共花去4万多元,但是因为银行方面从2008年停缴了他的社会保险,韩先生无法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今年8月份,韩先生再次到法院起诉。

桥西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方面应赔偿韩先生未缴纳医疗保险造成的损失。参照相关规定,银行方面未给韩先生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超过3个月,无论单位是否给韩先生补缴医疗保险,韩先生本案所涉住院费用均无法报销,故银行方面应赔偿韩先生由此造成的损失。

关于是否加付医药费25%的赔偿问题,依据相关规定,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某银行赔偿韩先生因未缴纳医疗保险造成的损失1.8万余元,并加付4000余元的赔偿费用。

截至9月11日,银行方面在上诉期内未上诉,判决生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原单位停缴社保 市民患病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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