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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稽查期间,企业进行了补缴税款,算是偷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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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

2.《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3.如果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实务中认定为偷税情形比较少。如果在检查期间,发现有上述征管法第63条规定情形,即使主动补缴了税款,一般也会认定为偷税 ,不过税务机关会根据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只是一般政策理解或者账务处理不当导致少缴税款,一般不会认定为偷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就可以了。

因不知详情。以下参考:

如果在税务稽查期间,企业进行了补缴,不影响税务稽查定性。但企业在稽查期间补缴税款,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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