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个人实物投资如何处理入账凭证及纳税问题

我是一家建安企业,董事长以个人名义向公司投资二手吊车405万,有评估报告。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以给企业入账提折旧,但税务局说个人投资不视同销售,免增值税和印花税,不用开发票,就没给开。我想问一下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用发票,可以直接入固定资产,并正常计提折旧吗?

另外,个人投资二手设备,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他有一份协议,是当时取得二手设备的顶账协议,可以证明投资价值小于原始抵账价值,这样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吗?

写回答 分享共有1个回答

(1) 关于个人投资环节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①《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要视同销售。

也就是说,个人投资行为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税务局的答复是正确的。

(2) 关于个人投资环节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41 号)第一条、第二条,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0 号)第五条、第六条,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  费用。

由于个人以折价投资,说明低于原始价值,即投资行为没有个人所得。若税务局对此没有异议,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关于凭证以及税前扣除问题

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由于个人实物投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单位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凭投资协议、工商增资手续、入账手续等可证明真实性的资料,即可税前折旧。

请注意,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行为,不属于免税范畴。

相关推荐

加载更多
Copyright 2021 ubaik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