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未扣缴个所税的工资就不让税前扣除吗?

单位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工资数较个人所得税申报数多1亿,原因是个税少申报了。市税务局检查时提出,凡是对未代扣代缴个税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纳税调增。请问,是否有这个规定呢?

写回答 分享共有1个回答

税务局的这个说法还是有一定市场的。之所以部分税务局有这个说法,疑似有以下推理:

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4 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文件“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的解释,《实施条例》第 34 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言下之意,你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就违反了合理性工资的第四条原则。既然不合理就不允许税前扣除。咋看起来,言之凿凿,执法有据,实则不然。

这里关键是如何理解 3 号文的精神。

学好税法的前提是必须先学好语文,学好了语文才能有较强的理解能力  和悟性。否则,对政策就只能生搬硬套和囫囵吞枣,令人贻笑大方。

3 号文件解释合理性工资“按五条原则掌握”,其实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判断过程。如何做出正确判断呢?总局仅是提醒基层税务机关应从五个方面的表象来入手。但这并不意味   着合理性工资“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或者“缺一不可”的意思表示,这是理解问题的关键。不树立起这个理念,就会出现“望文生义”“断章取义”的笑话。

简言之,原则就是大致性、方向性、参考性意见,而不是“缺一不可”的具体规定。为   此,我们认为税务局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由,不允许税前扣除职工工资,是彻头彻尾   地站不住脚的。

相关推荐

加载更多
Copyright 2021 ubaik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