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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会员和中间人返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公司做区块链培训的,现在设计个业务模式,即在线课程收500元的会员费。这500元中有350元分成两笔返利,一笔是推荐人员得100元,另一笔是缴费会员本人得250元。这个业务是否属于购物返利,会员本人的250元是否不需要缴纳个税?推荐人的100元按照劳务报酬缴税按次征收的话是不是也不需要缴纳个税?如果推荐人推荐的人数较多一个月推荐了100个人,所得10000元,这种需要缴税吗?推荐人的报酬每笔都是单独结算的,他在平台上提现的话可能一次提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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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4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   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你们给缴费会员返现活动,实际上属于价格折扣或折让行为,为此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关于推荐人取得劳务报酬的纳税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   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56 号)文件规定,劳务报酬属于个人综合所得税的范畴,应采用正常预扣方法,待下年度本人汇算清缴时统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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