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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费是否适用个所税优惠政策问题

支付离职职工竞业限制补偿费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从2019年1月1日起是不是适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1款“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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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  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 号)词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包括的范围分析,竞业限制补偿费实际上也是支付职工离职补偿费的一个组成部分,为此应适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 第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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