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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提取子公司管理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我们母公司跟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业务和项目集中在子公司,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行政、人事、财务、融资、工程、法务等管理服务,母公司没有营业收入。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子公司可以做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一般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吗?我打12366问了几次,一会儿说可以,一会又说不可以,要我参考国税发【2008】86号文,我想请大家帮忙看一下,谢谢。

另外,若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那么这种情况下母公司收取管理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是否需要向子公司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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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之间一般存在两种业务:一是真正的独立交易业务,二是单纯的提取管理费业务。对这两种不同的业务,在纳税处理方面是不一样的。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 号)文件第一条,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第二条,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   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   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条,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 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第四条,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  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五条,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 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你的反映,若母公司向子公司真正提供了行政、人事、财务、融资、工程、法务等管理服务,并收取管理费用,应属于第二条规定的营业收入范畴,需要为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第五条规定向税务局提供相关证据,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另外,关于你提到的母公司不对子公司提供服务,仅提取管理费是否缴纳增值税、所得税问题和是否给子公司开具发票问题,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母公司没有对子公司提供劳务服务,所以该笔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根据企业  所得税有关规定,该笔管理费属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九、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  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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