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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已发生但没有发票可否预提成本问题

企业发生了成本支出,但尚未收到增值税发票。其成本可否采用预提方法税前扣除?

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我们承接了一个项目是清包,又给个人进行了专业分包,我公司一季度给专业分包的承包人支付了工程款,但这个承包人一直未给我公司开票,一季度我们就对这笔钱进行了暂估入账处理,直到2019年12月31日,该承包人也未开票,账内一直是一季度的暂估入账。这笔款的发票等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回来入账,这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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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咨询的问题有两个文件解释,总体上是一个意思。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文件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   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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