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下属企业吸收合并下属全资子公司,工商部门需要哪些要件啊?
吸收合并工商部门需要的要件
办理吸收合并须提交资料:⒈合并双方股东会决议。⒉合并双方股东会批准的吸收合并协议。3.合并双方各自的审计报告。4.合并双方共同出具的关于债权债务清偿、担保的说明。5.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有关变更内容的决议。6.合并公司增资验资报告。7.合并公司的新章程。8.公告报样。9.被合并方的注销证明。10.合并方营业执照。11.新股东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1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1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4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如果对相关情况处理还有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这就是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了。
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被吸收一方进行注销,向债权人进行公告,办理登记备案。这其中需要很多法律文件的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