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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政府划拨资产的纳税问题

政府科技局把一栋房产无偿划拨给国有企业,双方各自交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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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税务部门解释,政府划拨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调配行为,不缴纳增值税。又根据所得税条例规定,政府部门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接受政府划拨资产的单位,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契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 号)规定,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9 号)文件第一条,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   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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