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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委派干部的费用支出如何处理?

所得税汇算来了个难题,就是交流干部用房的租赁费, 是不是从租赁费科目调到福利费或者与收入无关支出?比如一个总行的干部,被派驻到河南分行进行交流,河南分行替这个干部租房子,有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涉及代扣代缴个税和增值税进项转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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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上级委派干部的费用支出到底是福利费还是一般性费用,需要从事物   的本质上去分析。我们认为,上级委派干部到企业交流,是企业根据自己的战略规划而发生   的一种现实需要,这种交流方式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并不是对委派干部的一种照顾性的福利。干部到企业挂职,企业需要提供食宿等后勤保障,不是照顾性“福利费”,而是必须的支出。明白了这个定性,就好办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   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为此,为上级委派干部租赁住房支出,应作为正常费用处理。它并不是被委派干部获得  的工资薪酬,为此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专用发票也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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