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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福利部门汽车增值税可否简易征收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公司原来从个人手上购买了一台车,因为用于集体福利没抵扣进项。现在我公司要卖出去,能不能按简易计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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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集体福利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

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6 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你们购买的车用于福利部门并没有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再转让时可以按简易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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