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买到一块地,但还没建房,税务局说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是同时配套发生的,要交房产税,这种说法对吗?他们的依据是财税(2010)121 号文件。说之前有企业交了契税,未缴房产税被省局预警。有了土地,房产税就要同步配套的缴纳。后面征询税政,说房产税纳税义务没发生, 不应缴纳,但征管的坚持他们意见,最后让自己权衡,如果将来产生滞纳金,你们自己承担。就是请教大家,这房产税到底是不是跟土地使用税同步缴纳?
购买土地后未修建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是对房产征税,这是个不需要幼儿园毕业的基本常识。土地上没有房产,却能闭门造车地说土地与房产需要捆绑纳税,还振振有词地拿出国家文件。我们看一下税务局号称的“财税(2010)121 号”文件是个啥东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文件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 0.5 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 2 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这个文件是有历史背景的。
大家知道,房子是建在土地上的,买房子必须买地,所谓房地一体。当时会计准则对该问题的处理出台了一个规定,就是单位在购进房产时,如果地价可以单独计价的,地价可以不并入房产价格。
《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就土地使用权的处理规定如下: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因为自用房产一般按“房产原值”纳税。按这个会计准则的规定,房产原值是否包括地价就会影响房产税的的核算,所以 121 号文件就是明确地价与房产税的关系。
但房产税是对存量房产征税。只有房产实际存在并具备了房产税纳税义务,才有地价如何计入“房产原值”问题。而不能依据“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这句话,推导出不具备房产税纳税义务时,要将土地视同现存房产计征房产税。
至于具备了土地,不缴纳房产税系统可能预警问题,这并不奇怪。预警仅是一种提醒式管理手段,并不能因此得出企业必然偷税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