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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我们公司对境外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采取的是由集团母公司统一支付并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然后集团母公司再开具发票给我们,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虚开吗?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吗?另外与特许权及时许可相关的境外培训费由我们公司直接对外支付,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境外劳务,是否需要办理对外支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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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种情况业务真实没有什么问题,发票开具没有什么问题,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

2.如果是与技术许可密切相关的培训费支出,应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按规定应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同时这种情况按规定如果金额超过5万美元,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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