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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园区不同项目可否分摊公共配套费用?

房开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同一园区两个规划证,辽宁是按规划证来土增清算的。一个规划证是普通住宅、地下停车场、公共配套,另一个规划证证上只有商业楼,没有公共配套设施。请问,公共配套是这个园区共用的,成本应不应该分给商业?采用什么分摊方法?

税务意见是公共配套成本只能是所在的规证之间分配(普/非普),不能跨规证分配,因此公配成本不能分给商业。企业意见是公配成本应根据实际受益对象来分配,应该给商业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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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住宅与商业项目都在一个园区,但由于规划证是两个,说明是两个不同的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一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为此,税务局的意见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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