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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取得内部刊物稿费如何纳税?

我们单位是建筑行业,公司自己有内刊,就是那种职工自己内部传阅的小报,职工个人会在上面发表一些项目进展,公司重大事宣传之类的,公司给每个报道人发放三五十的稿费。我一年发两次,每次都一二百人。我想请教一下,这个钱属于工资还是稿酬?我个人觉得他不属于稿酬范畴, 但税务局拿出一个解释文件说是属于。主要是一个定性的问题,我也怕日后税务局认定我们执行政策错误,那个性质就不一样了,所以我想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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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 号)第三条第一款,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职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56 号)文件,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 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也就是说,几十块钱的稿酬,是不具备纳税义务的。

虽然我告诉了你政策,但对你的工作作风并不欣赏。每个作者就几十块钱的事,直接计入工资核算就完事了,还扯什么稿酬?是工资还是稿酬,有什么重大意义啊?研究它干啥呀, 我都替你累了,把心思放到大事上多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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