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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还要告员工侵占公司财产能立案吗?

我有一个朋友2020年9月从一家广告公司离职,原因是朋友任职的是文员,而该公司却以疫情期间公司困难要求朋友与她同事一起搞团购,公司有工作的时候先处理公司的事情,公司的事情做完后便可以去开展团购工作,而公司也会提供车辆协助工作,但是车辆使用产生的油费、停车费则得由我朋友与她同事承担,团购产品也需要她们自己去寻找。该公司的老板当时说若是不愿意可以离职,然朋友知道现在的行情困难,工作不好找,更也因为她老板说了那天开展团购那天开始算低底薪,没开展之前还是文员的3500的底薪,所以朋友便答应了。可是不曾想两人把公司的积压的工作处理完,朋友与她同事才开始去寻找团购产品,她们老板恰好有朋友带了50件红薯,便让她们去卖,当时她老板说是公司垫资让她们去开展活动。然团购工作并不好做,两人干了近十天,把市区跑遍了,两人挣的钱都不够油费。于是两人决定离职,毕竟老板前面也说了要是不能接受这样的工作可以离职,老板便说红薯的成本折算成工资。可是因为后来所发的工资与付出不成正比,外加没签劳动合同没买社保,朋友把公司告了,公司便说要告朋友侵占公司财产1206元,这能成立吗?工资733元,社保3个月补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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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犯罪。

第一,你朋友没有侵占公司财产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聊天记录能反映出公司是想把红薯钱抵工资的。

第二,职务侵占罪立案追诉标准,数额应至少5000元。

所以,是不构成犯罪的。

但如果你说的“立案”指的是民事诉讼或劳动争议立案,只是要求你朋友返还红薯实物或者相应价款,这是有可能立案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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