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武汉道一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道一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写回答 分享共有1个回答

https://www.ubaike.cn/show_140957.html

回答: 2018-07-22 17:53

武汉市武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工商处字[2018]8号

当事人:武汉道一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住所:武昌区鸿翔巷1号,法定代表人:江哲遒,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基础医学药学、临床医学、中药学与中药的研究;化学药品制剂、中成药、中药膏方技术的研发;中草药种植技术咨询及转让;中医(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皮肤科、针灸、推拿科)、西医内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许可项目、经营期限与许可证的项目、经营期限一致)

2018年1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武昌区鸿翔巷1号武汉道一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上涉嫌发布违法广告。2018年2月5日经报区局批准,同意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本案现已办结。

经查:2018年1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武昌区鸿翔巷1号武汉道一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含有“选择调动疗法治疗痛风、类风湿的五大优势 高效 无毒 可痊愈 感觉好 费用合理”、“痛风成功案例八董先生,男,36岁,2012年9月12日第一次就诊。患者诉膝踝关节疼痛5年,有高血压,高血脂症病史。血尿酸高,开桃仁,红花,赤芍,川穹,玄胡等中草药,柒付,水煎服,黑地雷胶囊。......2014.3.10 回访电话,彻底治好。”等内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据当事人陈述,其网站建立于2011年下半年,由当事人委托武汉益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并进行日常维护,网站制作维护费用共3000元。

以上事实由如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当事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委托事项及被委托人基本情况; 

3、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的《自查材料》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及对违法行为的认识; 

4、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所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本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网站截图打印件三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事实; 

5、由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制作及维护费用收据一张,证明了当事人委托武汉益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发布广告的费用情况。

2018年3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工商质监处告字[2018]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之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

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6500元的处罚。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元。 根据本局调查的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武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路工商所(地址:武昌区楚材小区二期1区7栋)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武昌区所属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汉口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任一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推荐

加载更多
Copyright 2021 ubaik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