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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以本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增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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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等多种形式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27条)。

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

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办理过户手续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第28条)。

如果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后,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由股东名下变更为公司名下。

股东不可以用公司资产出资

股东的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用公司的资产出资逃避了出资义务。

股东的出资应当是股东合法拥有且处置不受限制的资产。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不是股东名下的财产,不能用作股东的出资。

如果公司名下的资产可以为个别股东出资的话,那对其他股东是不公平的,也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实中不乏用公司资产用作股东出资

当然,现实中,确实存在股东用公司的资产,尤其是公司的货币资金出资或多次出资。如果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用作股东的出资,应当先将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给股东(缴纳完相关税费,款项股东先欠着,用分红等还款),然后股东出资,再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公司(再交一遍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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