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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100万认缴时间为三年,时间到却没有认缴完毕,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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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以来除部分金融机构外允许公司股东自行决定实缴期限,在原定出资期限届满情况下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方式变更出资期限。股东可以自行决定出资期限并非否定认缴注册资本的法定意义,股东仍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如果公司负有到期债务不能偿还而股东有认缴但未实缴出资的,可能需要就其未出资额度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首先认缴的期限是在公司的章程里约定的,股东需要按约定的期限缴纳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章程是有公司的全体股东签订的,公司的股东大会可以对修改公司的章程,当然也包括延长出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但是公司的经营期限到期以后还可以申请继续经营,这也等于可以无限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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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资金虽然可以无限期延长,但是并不等于就不用缴纳了,因为注册资金其实相当于公司承担债务能力的大小,股东以其认缴的金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假如说公司欠下了一笔债务,但是公司已经没有可执行的资产,那么这个时候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股东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来偿还债务。

所以,虽然你最开始注册公司时约定的时间到期了,但是还是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延长认缴期限的。

首先目前《公司法》已经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做出了改变,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在股东承诺的期限内缴纳,即不用在公司注册时就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特殊行业和要求的除外)。那么一般股东在注册公司的时候都会在公司章程中确认一个承诺缴款时间,这个时候根据股东的情况而定,一般常见的是20/30年居多。在这个承诺时期以内都可以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以股东自己名义按持股比例缴纳),一般在缴纳后会通过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已方便财务和有关部门记录、备查。

如楼主所述,如果临到承诺日期仍然不能缴纳注册资本,也可以重新修订章程,另订缴纳日期,并到工商局备案后公示。这个操作是可行的,不过涉及对公司实力或信用的影响这里不做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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