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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没钱还账,他的全资控股公司有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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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没有连带责任,也就是不用替子公司还账。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股东是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因此,如果股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情况出资的话,那么股东需要补足的他的出资额,否则子公司的债权人也是可以要求控股公司在其出资额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一般没有还款责任,但有例外情况。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在我国不存在无限公司。即:我国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子公司倒闭,子公司依法进行破产,将子公司的全部财产处置后仍不能足额清偿对外债务的,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即该债务消灭。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对子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股东(母公司)未按其认缴的出资额足额对子公司出资,需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子公司外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需对子公司的外债即借款承担责任。

原则上没有还款义务。

①子公司。子公司在《公司法》上是一个于母公司相对的概念。法律意义上,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其意义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自己对外独立承担权利和义务。若欠债则独立用自己的资产去偿还债务。

②例外。子公司是欠你的钱无力偿还,一方面,如果子公司达到破产的条件,你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子公司破产,破产的前提下子公司的股东的出资义务就会加速到期,其实也就是变相的让子公司的股东承担还款义务。但这个所谓的还款义务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在你的提问中我注意到有一个关键词全资子公司,就说这个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母公司!这个时候,你可以参照《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置方式启动人格否认程序。也就是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之外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司法》第64条。

公司法主要的功能之一就是,搭建防火墙,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确立公司法人的独立财产权、独立人格权,以期达到繁荣经济、创造价值之效果。

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没钱还账,债务人只能通过破产清算进行追索,他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没有直接的连带还债责任。除非二者之间存在违法违规、利益输送的关联交易,才有可能被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进行一块儿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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