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东莞市天邦化工有限公司,格兰佩克斯有限公司,北京正达康益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远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莫日标,谢锐钦,东莞市合众贸易有限公司,绍兴望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康众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正达顺益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正达泰益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东莞国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信德弘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攀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旭日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东莞市历添纸品有限公司
案号:(2020)粤1971民初33111号,(2015)东一法碣民二初字第64号,(2015)东一法碣执字第7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