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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外购商品用于投、分、送要视同销售,征收销项税?

我是阿七税税念,很荣幸回答你的问题。

直观上说,是出于维系增值税链条的考虑。因为如果不视同销售的话,被投资企业、股东、受赠人取得商品再销售的时候,会发现没有进项税,没办法抵扣,增值税链条就断了。所以要求在投资、分配、赠送时视同销售,拟制出销项税和进项税,让后面的销售能够正常抵扣。

从税收原理上说,我国的增值税是VAT型增值税,即对货物、服务每个环节的增值环环征税。也就是说,增值税的税基是增值而不是销售额。货物在流转过程中,每经过一个环节就有增值的可能。在货物转让阶段,无论是否取得真实的收入,这种增值都是现实存在的。所以是否取得销售收入并不是税收考虑的重点。

从立法原理上说,自然是出于反避税的考虑了。一方面,税收是现金之债,纳税必须有必要资金,无偿转让的行为没有取得必要资金,因此不在一般的征税范围内,这也是为什么增值税征税范围限制在“有偿转让”。另一方面,征税范围限制在“有偿转让”是有缺陷的,如果纳税人通过无偿转让恶意逃避增值税纳税义务,就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非常简单的例子就是现实中大家可以签订阴阳合同,阳合同显示无偿转让,阴合同实际约定转让价款,税务机关不可能一个个去稽查,那只能就原则上作出一般性规定,无偿转让一律视同销售处理,阴阳合同就没什么作用了。

总结,无偿转让视同销售在立法上是避税与反避税互相博弈的结果,纳税必要资金理论固然是出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考虑,但是至少在我们国家,国家税收利益是至高无上的,所以只能暂且牺牲纳税人的利益,当然,有原则就必有例外,比如集团企业无偿借贷(当然这是一个无偿提供服务的例子),由于是现实中有实际需求并且通常情况下不是出于避税考虑而实施的业务,也视同销售的话就打击面过宽了,所以财税〔2019〕20号明确: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为什么只规定到2020年12月31日?因为彼时增值税立法已经完成,新的增值税法似乎会延续这一政策,具体还需关注立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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