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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入后应当缴税,但是别人替缴,我依然全额收款,是否合法?

假设我收入一百万应当缴纳20%的税,有人帮我缴纳了20万的税款,但是我实际拿到的还是一百万,那么这样是否合法?我是不需要缴税了,还是实际要按照120万算应缴纳的税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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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评论

1.这种做法税法是允许的,这种情况就是常说的包税。就是支付方负责承担需要缴纳的税款。

2.包税不同税种计算方法有差异,这里就举个人所得税的例子吧。比如一家公司分配股息红利,如果某个股东实际到手的分红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为100万元,则需要分配的未分配利润就是X(1—20%)=100万元,则实际公司分配的未分配利润就是125万元,而不是120万元。

3.如果这种情况是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因为目前目前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预扣预缴的办法。如果是工资薪金,你要求扣除三险一金、个人所得税后每月实发工资10000元 其中假设个人扣除三险一金金额为2000元。假设税前工资薪金为X。X—2000—(X—2000—5000)*3%=10000,则X=12125.64元。就是说这种情况单位实际支出你的工资薪金费用为13125.64元,才能使你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后工资为10000元。并不是简单的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0000—2000—5000)*3%=90。单位支付税前工资薪金10000+(代个人扣除的三险一金2000元)+(个人所得税90元)=12090元。

3.实务中各种包税情况是比较多的,一般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比如境内企业对外支付各类非货物贸易外汇中部分外方收款人要求支付税后款项为多少?这种情况就是属于我们讲的包税,就是它的计算方法一定要注意不是简单的将税后收入与代扣代缴的税款简单相加,而是通过计算得出如果税后收入达到多少金额,税前收入应该是多少,用税前收入基数计算应代扣代缴税款。

4.包税这种情况税法并没有禁止,只要交易双方有明确约定包税情形,依法代扣代缴税款就行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税务机关在计算代扣代缴税款时计算的计税基数一般默认为非包税情形。

首先,纳税人是你,不是别人。纳税义务由你承担。其次,如你们约定他人自愿替你支付税款是可以的。但他人自愿替你支付税款,必须以你名义申报该笔收入税款,并全额缴入国库。建议你索取该张税票。如未替你实际缴纳,纳税义务依然由你承担。因不知你取得收入具体情况,以上供参考。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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