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司是汽车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8年福建公司以银行长期贷款增资1000万元,法院裁定汽车总公司属于出资不实,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汽车总公司以不知情为由提出异议能被支持吗?
不能,注册资本是公司自有的财产,而银行贷款是公司的负债,不能成为公司的注册资金,即使工商部门已变更登记,也不能证明汽车总公司实缴了出资。
另外,汽车总公司作为福建公司的唯一股东,子公司一下增资1000万,是有审查义务的,母公司怎么能不知情呢?因此,可以推定为母公司的增资行为。
因此,福建公司的增资中,汽车总公司未实缴其增资份额,属于出资不实,应补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