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家公司:三个股东的股权比例2:1:1。
三人签署一份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其中一位股东承包公司的经营,按股权比例在承包期内向各位股东支付承包费用。那么,这种内部协议是否有效呢?
我认为,这类约定本身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原则,这类协议应当是有效的。只不过,在签署该类协议的时候要注意与公司法的衔接适用。譬如,承包费的支付应当视为公司利润的分配,不能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支付。
有这样一家公司:三个股东的股权比例2:1:1。
三人签署一份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其中一位股东承包公司的经营,按股权比例在承包期内向各位股东支付承包费用。那么,这种内部协议是否有效呢?
我认为,这类约定本身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原则,这类协议应当是有效的。只不过,在签署该类协议的时候要注意与公司法的衔接适用。譬如,承包费的支付应当视为公司利润的分配,不能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