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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变更后,新的法人需要承担前法人的法律责任和债权债务吗?

法人以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形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以企业法人为例,法人的变更,包括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解散等。

例如:A公司的分立,该公司股东会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形成合并或分立决议后,董事会会制定相应方案,并经履行法定程序,导致产生公司B与C,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对A公司的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来讲,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A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并不会因为债务人的分立而受到影响。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再说一下公司合并,一种系吸收合并,模式为A+B=A;一种为新设合并,模式为A+B=C。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并完成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这也是从立法角度,做出的有利于债权人债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应当指出的是,合并前各方的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来继续承担。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发生变更,公司的债权债务同样不会因法定代表人的改变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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