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景开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8民4371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景开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景开贸易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京0108民43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四川景开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35万元及违约金1 017 500元、律师费15万元、保全担保费19 231元;二、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四川景开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四川景开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 48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四川景开贸易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