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潘文芳,张西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008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文芳:本院对张西连与潘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0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潘文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西连偿还借款本金12.4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2.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18 631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张西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张西连已预交),由潘文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张西连已预交),由潘文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1395元(张西连已预交),由潘文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