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余肇钗,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肇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余肇钗、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2000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计算,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