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许哮江,张哲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内0521民初554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哲明: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哮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521民初5544号裁定书。原告许哮江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8082.90元(此为2020年10月27日至2021年7月28日的利息),此后的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利付清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