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彦令,于海波, 北京鑫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海波: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鑫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彦令、于海波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