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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彦令,于海波, 北京鑫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于海波: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鑫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彦令、于海波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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