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北京路安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圣地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滨江皇冠假日酒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圣地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滨江皇冠假日酒店分公司:本院受理北京路安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圣地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滨江皇冠假日酒店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七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