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文静,李贵杰,第三人-, 上海永琪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天佑万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万泽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京威世纪建筑大厦有限公司 ,北京光耀万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京01民初423号,(2020)京01执207号 |
案由 |
特殊程序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万泽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光耀万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北京万泽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天佑万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京威世纪建筑大厦有限公司、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北京光耀万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就(2021)京0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北京光耀万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1、撤销(2021)京0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停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执20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的提取上海永琪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就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10号院1幢1层约400平方米房屋自2021年2月1日起应缴纳租金的执行措施(截至2021年8月3日已提取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租金共计971 590.5元);2、一、二审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张某某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