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程广福,唐为柱,翟凤玉, 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为柱:本院受理原告程广福与被告翟凤玉、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