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 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汕头市李施德林化妆品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73行初5392号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公告人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内容 |
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汕头市李施德林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0)京73行初53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汕头市李施德林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汕头市李施德林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不服该判决,已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