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周大福能源(舟山)有限公司 ,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 ,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5民初1424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对周大福能源(舟山)有限公司与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5民初14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周大福能源(舟山)有限公司保证金616万元;二、被告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周大福能源(舟山)有限公司货款迟延履行金(以61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三、被告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周大福能源(舟山)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周大福能源(舟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