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义乌市众安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10113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义乌市众安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京0102民初10113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义乌市众安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