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周静,周彦忠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6158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静:本院对周彦忠与周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6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周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周彦忠代付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九日至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期间物业费四万三千三百零六元五角二分,二〇〇四年度至二〇一八年度取暖费四万一千八百六十五元六角,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日至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水费六百三十五元,上述费用共计八万五千八百零七元一角二分。二、驳回周彦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周彦忠已预交),由周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四十六元,由周彦忠负担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周静负担一千九百四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