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佳,高金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佳:本院受理高金龙与徐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A208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