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鹏, 爱贝迪(北京)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8035号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爱贝迪(北京)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对何鹏与爱贝迪(北京)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8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何鹏与爱贝迪(北京)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于2021年10月4日解除;二、爱贝迪(北京)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何鹏课程费用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260元(何鹏已预交),由爱贝迪(北京)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何鹏已预交),由爱贝迪(北京)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