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伊龙水,周安军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安军:本院受理原告伊龙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二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