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朱平凡,杨宝鹏,杨福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福:本院受理原告朱平凡诉被告杨宝鹏、杨福提供劳务者受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