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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健,王健现,杨永刚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永刚:本院受理原告王健诉被告杨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健现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27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月息2%支付至实际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服务告知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为答辩期。你应当自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此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本院第东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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