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飞燕,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2民初232号,(2020)京02民初32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飞燕:本院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何飞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何飞燕就(2020)京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项下本金50851053.67元、罚息(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851053.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的标准计算)、律师费100000元、保全费5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何飞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