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娟,丁而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1050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丁而沙:本院受理原告赵娟与被告丁而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10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丁而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赵娟退还货款21 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丁而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