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叶一幸, 隆回县逸丰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18290号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隆回县逸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对叶一幸与隆回县逸丰商贸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隆回县逸丰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叶一幸经济损失10 000元及产品购买费218元;二、驳回原告叶一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一幸负担98元(已交纳),其余52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隆回县逸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叶一幸已预交,被告隆回县逸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叶一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18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