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杜团结,李建分,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北京方诚智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方鸿智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5执异890号,(2017)京0105执29970号 |
案由 |
其他执行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方鸿智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方诚智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杜团结、李建分:本院受理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中,本院经审查作出(2021)京0105执异89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2017)京0105执2997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变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105执异890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






